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涉案事故系因小轩驾驶的平衡车失控撞倒了李某,致使李某受伤,小轩的行为与李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对李某身体健康权的侵害。事发当时,小轩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轩父母是其监护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小轩父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已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受伤情况、治疗情况以及医疗费等损失的产生,小轩父母对李某主张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金额并无争议,且该金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确认,经扣减后,小轩父母还应向李某赔偿4.7万余元。
关于小轩父母辩解的涉案事故系因产品质量导致,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小轩父母可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小轩父母赔偿李某损失合计4.7万余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