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4-07-15 人气:144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4第92期-总1814期
当法律人也追《玫瑰的故事》,结果会是……
“从此,世界在我面前,指向任何我想去的地方,我完全而绝对地主持着我。” 近日,电视剧《玫瑰的故事》热播,该剧以女性视角为切入点,刻画了一幅个性鲜活各异的都市女性群像,展现出了现代女性不被定义、追求自我价值的人生态度。 该剧节奏明快,好评如潮。在被热议的同时,该剧又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呢?下面请跟随小编的步伐,一起走进“玫瑰的法律小课堂” 01 黄亦玫怒砸男友庄国栋的家,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剧中,黄亦玫因不满男友庄国栋要去法国任职,且对其实施冷暴力,冲动之下的她将男友家砸得乱七八糟,邻居听到动静后报警。警方向庄国栋的父亲询问情况,庄父表示是小俩口闹矛盾,不予追究。 现实生活中,如果真要追究,黄亦玫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1.从民事责任的角度,黄亦玫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砸碎物品,侵害了他人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此外,被侵权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偿的方式一般包括购买新物更换或者折价赔偿。 2.从刑事责任的角度,黄亦玫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黄亦玫主观上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假设被毁坏的财物数额达到了“较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按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果黄亦玫砸碎的物品价值超过了五千元,则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以“爱”之名,方协文替黄亦玫辞掉出版社的工作,该行为是否有效? 黄亦玫让方协文替自己向单位请假,方协文却擅自替她提了离职申请。 对于方协文代为辞职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是否合法有效呢?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 1.作为亲属,代劳动者辞职,如果该行为得到了劳动者本人的授权,则行为有效。 2.如果该行为未得到劳动者本人的授权,但事后劳动者对辞职予以追认或者未提出异议的,则亲属代为辞职的行为有效。 3.如果该行为未得到劳动者本人的授权,且事后该劳动者提出异议,则亲属代为辞职的行为无效。 黄亦玫并未授权方协文代其辞职,且黄亦玫在得知情况后已及时向主编提出了异议,因此方协文的上述行为无效,不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辞职,建议用人单位审查是否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书,代为申请辞职的,还要审查是否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加强沟通,防止引发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03 方协文因疑心妻子调取餐厅监控的行为违法吗? 违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界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剧中,方协文因疑心妻子而查看其在餐厅用餐的监控,该行为侵害了黄亦玫及现场其他人员的隐私权。 夫妻相处应给予对方信任和包容,疑心易生暗鬼,所谓的安全感,永远只来源于你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4 方协文对黄亦玫实施“冷暴力”,算家庭暴力吗? 当然算。除了身体暴力之外,经常性的谩骂、侮辱、精神折磨都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冷暴力”属于隐性精神暴力,可能导致家庭成员产生精神恍惚、抑郁多疑等不正常表现,严重者会使家庭成员患上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我国法律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反对家庭暴力是每个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05 苏更生被继父侵犯,应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 苏更生在16岁时被继父性侵,同时遭遇母亲的辱骂,弟弟也对其视而不见,这一经历让她对家庭和人性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和恐惧。这折射出一个严峻的现实话题——性侵。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时有发生。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尤其是幼女的特别保护。 面对犯罪,我们要敢于向“恶”说“不”,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报警。惨痛的教训也促使我们反思教育,一方面应当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防止侵害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对监护人的认知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06 黄亦玫与方协文离婚后,关于女儿的抚养权归属,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者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若协商不成,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裁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对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还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07 方协文购置新房,交付的“定金”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因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此外,“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它们之间的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订金,一般被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论是哪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但是违约方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文仅供交流学习,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往期回顾 乐融融公益平台 乐融融公益平台是“昆山市司法局、昆山市残联、昆山市妇联”指导下,由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和昆山乐士电气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公益服务组织。 中心是昆山首家“律企合作”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将热心公益的律师资源和企业力量引入到社会组织共建,既能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支持和资金来源问题,又扩大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中心是“苏州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点、“苏州市委宣传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昆山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基地、“昆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专业型社会组织、“昆山市司法局”家事法律诊所、“昆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示范单位。 中心常年接待各级领导指导调研,受到了昆山日报、苏州广播电视报、江苏法制报、法治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中心有柏庐办事处“平安法治公园”、张浦妇儿活动中心“家事公众评判庭张浦分庭”和西城后街总部等三个工作基地。 中心设有秘书处,全面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协调开展活动。 ★乐融融组织架构: 主任:张亮 理事长:季君 副理事长:张宏凯、蒋学东、谢建宏 秘书长:金莲 副秘书长:沈晓祺、唐敏、刘慧、谢海博、 王涧峰、张书梅 ★乐融融核心价值观: 乐融融精神 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乐融融愿景 让更多的人讲道理 乐融融口号 快乐公益 其乐融融 乐融融“四有” 有爱心 有时间 有实力 有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