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继承纠纷。
关于案涉录像遗嘱的效力认定。因黄某于2018年去世,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且原继承法中并未规定录像遗嘱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黄某乙提交的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黄某亲自书写,其明确表示将案涉房产中自己所有部分交由黄某乙继承,该遗嘱由黄某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合法有效。
黄某甲提供的录音录像遗嘱,仅有立遗嘱人黄某的陈述,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依法认定无效。
关于遗产分配的问题。案涉房产为被继承人黄某、沈某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世后,分别拥有一半份额作为遗产。根据遗嘱效力,黄某乙依法取得案涉房产50%份额(黄某份额)的继承权。被继承人沈某未留下遗嘱,其份额则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继承,三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黄某甲提出其肢体残疾,但仍具备基本劳动能力,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仅以残疾为由主张多分遗产,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黄某名下房产50%份额由黄某乙继承;沈某名下房产50%份额由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各继承1/3。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