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日期:2025-05-12 人气:26
【樂士·普法志愿者】法律小常识2025第131期-总1853期
设备租赁签合同盖假章,租金谁来付?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被告谷某某以承租方A公司代表和保证人的身份与原告B公司通过e签宝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租赁B公司的设备用于某项目施工,A公司并未在设备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盖章。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完成出租义务,经B公司与谷某某结算,租赁期间共产生租金94290元。后经B公司催要,A公司以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未支付租金,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与谷某某支付租金、运费等94290元,支付违约金8014.65元。
A公司称,其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与B公司及谷某某均不认识,也没有相关的工程,不存在授权谷某某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形。
经A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授权委托书》中加盖的“A公司”印章印文与A公司提供的同名印章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进行鉴定,2024年9月10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中A公司处加盖的“A公司”印章印文与A公司提供的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A公司支出鉴定费3700元。
谷某某称,其是按照项目负责人段某的安排,代表A公司与B公司联系签单,并不是合同履行人,其在线上草草签署了涉案有关合同。对合同内容,谷某某并未阅读,对提示条款以及保证内容也未审阅。
法院审理 被告谷某某以承租方A公司代表和保证人的身份与原告B公司通过e签宝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并盖有A公司印章,经鉴定,该印章为假章,故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谷某某虽称,其是按照项目负责人段某的安排,代表A公司与B公司联系签单,并不是合同履行人,其在线上草草签署了涉案有关合同,对合同内容未阅读,对提示条款以及保证内容也未审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谷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到审视义务,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谷某某认可租赁B公司机械设备的事实,且B公司已实际出租设备,租赁行为已实际完成,且谷某某对结算单金额无异议,被告谷某某应支付原告租赁费94290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可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计算。通过原告和谷某某签订的结算单可以看出,最后一笔租金结算日期为2024年3月19日,因此,违约金可自2024年3月20日计算,以9429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计算。对于A公司支出鉴定费3700元,经鉴定不是A公司的印章,该鉴定费应由谷某某负担。 法院判决:一、由被告谷某某支付原告B公司租金94290元及违约金(以9429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计算);二、由被告谷某某支付被告A公司鉴定费3700元;三、驳回原告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代理行为需以真实、合法的授权为基础,行为人未取得有效授权或伪造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案也警示了市场主体不得以冒名方式从事交易,判决谷某承担法律责任,对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明确被冒名方在无过错情况下的免责地位,平衡了善意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关系,为构建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签订主体需要对合同内容和履行负责,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盲目签字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往期回顾 乐融融公益平台 乐融融公益平台是“昆山市司法局、昆山市残联、昆山市妇联”指导下,由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和昆山乐士电气有限公司联合设立的公益服务组织。 中心是昆山首家“律企合作”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将热心公益的律师资源和企业力量引入到社会组织共建,既能有效解决社会组织实体化运作的专业支持和资金来源问题,又扩大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 中心的工作业务聚焦在普法、助残和妇儿维权三个方向。主要包括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及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教育等活动;与市妇联、残联、福利院等机构对接,帮助困难妇女儿童解决涉法涉诉难题等;“我是你的眼”是在我市定期举行的助残特色活动! 中心形成了“家事公众评判庭”、“反家暴工作室”、“以案释法”等有特色的法律公益产品,目前乐融融公益平台拥有【樂士.普法志愿者】十二支专业志愿者队伍共近400余人,中心成立了“乐融融党支部”、“乐融融人民调解委员会”,承建和管理“昆山图书馆法律主题分馆”,发起成立了“乐融融•尚法读书会”。 中心是“苏州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示范点、“苏州市委宣传部”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昆山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统战工作实践基地、“昆山市司法局”法治宣传教育专业型社会组织、“昆山市司法局”家事法律诊所、“昆山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党建联盟示范单位。 中心常年接待各级领导指导调研,受到了昆山日报、苏州广播电视报、江苏法制报、法治日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的宣传报道。 中心有柏庐办事处“平安法治公园”、张浦妇儿活动中心“家事公众评判庭张浦分庭”和西城后街总部等三个工作基地。 中心设有秘书处,全面负责平台日常事务,协调开展活动。 ★乐融融组织架构: 主任:张亮 理事长:季君 副理事长:张宏凯、蒋学东、谢建宏 秘书长:金莲 副秘书长:沈晓祺、唐敏、刘慧、谢海博、 王涧峰、张书梅 ★乐融融核心价值观: 乐融融精神 天下兴亡 匹夫有责 乐融融愿景 让更多的人讲道理 乐融融口号 快乐公益 其乐融融 乐融融“四有” 有爱心 有时间 有实力 有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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